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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

保定市腾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

添加时间:2018-02-22 16:34:53  浏览次数: 次  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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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行政处罚决定书

莲环罚决字【201802

保定市腾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:

营业执照注册号(公民身份号码):911306066773997542 组织机构代码证:  91130606670349594Q地址:保定市农大教学实验场二分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张腾

我局于 2018 26 日对你(单位)进行了调查,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
保定市腾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126日在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环保检测日常监管中发现,你单位2号检测线1015分,检测“冀FC468D”车辆时,把取样探头插入后排“冀F217LT”车辆中,用该车辆检测值取代原车辆检测值的违法行为。 

以上事实有 交办单、录像资料、照片、现场检查、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。

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“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,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,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,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设备,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,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,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,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,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任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”的规定。

我局于 2018 25日以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、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。你单位在收到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和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,进行陈述、申辩,上述两项权力均视为放弃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“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反所得,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。”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标准》第一百一十二条裁量标准:“1、初次实施违法行为、且违法行为轻微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10-20万元罚款;”的规定,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1、没收对冀FC468D车辆非法所得金额贰佰叁拾元整。

2、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。

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收款银行: 中国建设银行(保定七一中路支行)

户名:保定市莲池区财政局

账号: 13050166580800000023

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池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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