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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审批

污染防治设施拆除、闲置

添加时间:2015-04-28 15:47:50  浏览次数: 次  :

名称: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批准
编号:3
类别:行政许可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,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,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。
法定办理期限:10日
承诺办理期限:5日
申报材料:申请报告
收费标准:不收费
承办科室:办公室
联系电话:2061234


污染防治设施拆除、闲置许可流程图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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